一、概述
德国现行商标法为1979年最后修订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商标法》,德国商标主管部门为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德国官方语言为德语。德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对于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兼采“使用在先”原则。德国商标采用国际尼斯分类,接受一表多类申请。
二、申请途径
德国是《巴黎公约》《尼斯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也是《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同时是欧盟成员国,故德国商标注册可通过“单一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欧盟或德国”或“欧盟注册”的方式办理。
三、商标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1.商标检索
在提交申请前,建议通过DPMA数据库或欧盟TMview系统进行商标检索,确认商标是否与现有商标冲突,降低驳回风险。
2.提交申请
(1)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向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提交。
(2)申请所需材料:申请表;申请的商品或服务清单;商标图样(如含非拉丁字母字符如汉字,需提供汉字的德语翻译或者说明其含义);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优先权文件(若声明优先权则需要提供);委托书(非在本国有经常居住地的,需委托当地代理机构)。
3.审查
(1)形式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格式要求。
(2)实质审查: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禁用条款(如缺乏显著性、误导公众、商标中包含国家标志、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原则等),但不审查是否与在先商标冲突(需权利人自行监控)。经审查不合格的,将发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或修改。
4.注册与公告
经审查不存在问题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将获得《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将公布在《商标期刊》上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为3个月。
在先权利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公开后3个月内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5.保护期限
德国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开始计算,每10年可无限续展。商标在到期前6个月可以提交续展申请,有6个月宽展期。
德国商标连续5年不使用,任何第三方均可提起撤销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