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认为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法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