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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业务

  针对商标局送达的异议申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而作出的答辩。

 商标异议答辩:商标局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送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商标撤三答辩:商标局受理针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后,及时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应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无效答辩:商标局受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后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自收到商标局转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商标答辩所需要的材料

1、商标答辩通知书

2、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

3、代理委托书(如委托代理机构)

4、收文信封(有邮戳的)

5、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材料:

(1)企业简介及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2)企业关于争议商标的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3)关于争议商标的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

(4)企业销售争议商标的产品外观原件或复印件;

(5)其他可证明企业产品知名度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