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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

 商标无效是商标局或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认为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商标局评审业务处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行为。具体体现如下: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如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